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鴻慶會計師事務所
電話: 02-2657-4211 傳真: 02-2627-0573 台北市內湖區文湖街2-1號7樓 ![]() |
![]() ![]() 個人對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捐贈者,得於申報綜合所得稅時,作為當年度列舉扣除額。 依政治獻金法規定,個人對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捐贈者,於申報綜合所得稅作為當年度列舉扣除額時,得扣除之限額,以個人對同一擬參選人每年捐贈總額不得超過10萬元,且每一申報戶每年對各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捐贈之扣除總額,不得超過該申報戶當年度申報之綜合所得總額20﹪,其金額不得超過20萬元。政治獻金法對擬參選人收受政治獻金的期間亦有特別規定,如總統、副總統係自任期屆滿前1年起,至次屆選舉投票日前1日止。以2008年總統大選為例,選舉投票日為97年3月22日,可收受政治獻金的期間則為96年5月20日至97年3月21日止;區域及原住民選出之立法委員擬參選人係自立法委員任期屆滿前10個月起,至次屆選舉投票日前1日止,以第7屆立法委員選舉為例,選舉投票日為97年1月12日,可收受政治獻金的期間則為96年4月1日至97年1月11日止。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呼籲,欲對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捐贈政治獻金之納稅義務人,應瞭解政治獻金法之相關規定,並取具載有監察院政治獻金專戶許可文號之政治獻金收據且妥善保存,以供稽徵機關核認。 ![]() 公司外匯資金借個人名義出入,漏報銷貨收入,經查獲補稅罰鍰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近日查核外匯資金出入,發現有部分公司經第三國供應商直接供貨國外客戶,而相關外匯資金以個人名義出入,公司帳上則漏未記載相關之交易,漏報國外銷貨收入,經查獲並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補稅並處罰鍰。
該局查核某公司負責人銀行資金往來情形,查得有鉅額資金流向國外往來廠商之外匯支出及鉅額來自國內往來廠商之匯款轉存,經該公司負責人表示係提供個人銀行帳戶供公司使用,該公司向第三國供應商購貨,並由第三國供應商將貨物逕運中國大陸銷售予台商,因帳上均未記載該等交易,且認為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故誤以為得免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經該局查得該公司當年度漏報銷貨收入2億多元,漏報課稅所得額2,300多萬元,依所得稅法規定補徵營利事業所得稅本稅及罰鍰近仟萬元。 ![]() ![]() 小心欠稅未繳被限制出境,旅遊計畫因此泡湯!! 臺中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呼籲,寒假將屆,又值旅遊渡假旺季,如有國外旅遊計畫者,行前可別忘了,若有積欠稅款已被限制出境者,應先繳清欠稅,再準備出遊事宜,避免行程受阻。 中區國稅局表示,依照「限制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實施辦法」規定,個人或營利事業,欠繳應納稅款及已確定之罰鍰單計或合計,個人在新臺幣50萬元以上,營利事業在新臺幣100萬元以上者,稅捐稽徵機關得報請財政部函請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限制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該局指出,去年寒假期間,轄內曾有納稅義務人準備全家出國旅遊,然而就在申請護照時,因欠繳綜合所得稅80餘萬元已被限制出境而無法取得護照,該納稅義務人向該局表示,一時間無法湊足現金繳清全部欠稅,主張先繳納部分稅款,剩餘欠稅待回國後再繳納,請求先解除出境限制,惟依前揭實施辦法規定,被限制出境後須繳清全部欠稅或提供與欠稅等值之擔保,始能解除出境限制,故無法依其申請准予解禁,最後該納稅義務人之旅遊也無法成行。 中區國稅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如已被限制出境了,必須繳清欠稅或提供相當擔保,才能解除出境,而有急需出國者,務請於繳清稅款或辦妥擔保手續後,儘速檢具相關文件洽請稅捐稽徵機關辦理解除出境限制。 ![]() 陳先生詢問,他的父親不幸於日前過世,生前領有重度殘障手冊,得否於辦理遺產稅申報時加扣殘障特別扣除額557萬元?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
![]() 負責人挪用公款投資 漏稅被罰
【黃詩凱/台北報導】
以上摘自中時電子報 親愛的客戶 您好: 有大多數的負責人認為公司的錢就是我自己的錢,故每當公司錢太多時,就想拿來理財,惟理財時不用公司的名義,逕以負責人名義為之。 若被國稅局查到資金是從公司戶頭轉到私人戶頭去理財,國稅局就認定公司把錢送給個人,要扣贈與稅,因公司不用交贈與稅,故反過頭來向個人課『其他所得』也就是個人之所得稅實在划不來! ![]() ![]() 稅務新聞 - 綜合所得稅 近來有民眾詢問,其因車禍受傷而必須裝設義肢,該筆費用可否於個人綜合所得稅申報列舉扣除額?本局表示,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3規定,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或受扶養親屬之醫藥費及生育費,以付與公立醫院、公務人員保險特約醫院、勞工保險特約醫療院、所,或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院者為限,得申報列舉扣除,但受有保險給付部分,不得扣除。又依財政部68年3月15日台財稅第31644號函規定,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及其扶養親屬,因身體殘障所裝配之助聽器、義肢、輪椅之支出,可依照所得稅法第17條「醫藥及生育費」規定,列舉扣除。也就是說,民眾因車禍受傷所裝設義肢支出,可憑醫師出具之診斷證明及統一發票或收據,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列舉扣除額。 ![]() ![]() 稅務新聞 - 遺產及贈與稅
本局表示,繼承人申報之遺產,除被繼承人死亡時現有之財產外,尚包括視為遺產之贈與,即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二年內贈與下列個人之財產,視為被繼承人之遺產:(一)被繼承人之配偶。(二)被繼承人依民法第1138條及第1140條規定之各順序繼承人。 (三)前列各順序繼承人之配偶。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規定,係為避免被繼承人藉由死亡前二年內贈與各順序繼承人之財產,以規避遺產稅,爰限定前揭贈與之財產,視為遺產。惟為避免重複課稅,同法第11條規定,前項贈與財產,其生前已繳納之贈與稅連同加計利息可自遺產稅額內扣抵,但扣抵額不得超過贈與財產併計遺產總額後增加之應納稅額,以示公允。 本局舉例說明,被繼承人甲於96年10月1日死亡,其死亡時現有財產為4,000萬元,甲生前於95年4月15日贈與其子資金400萬元,繳納贈與稅19萬元。本案經核算遺產總額減除免稅額及各項扣除額後之遺產淨額為1,400萬元,則遺產稅之扣抵稅額上限計算如下: (1)併計死亡前二年贈與財產之遺產淨額×稅率-累進差額=應納稅額 (1,000萬+400萬)×26﹪-1,399,300=2,240,700 (2)未併計死亡前二年贈與財產之遺產淨額×稅率-累進差額=應納稅額 1,000萬×20﹪-731,500=1,268,500 (3)扣抵稅額上限=(1)-(2)=2,240,700-1,268,500=972,200 (4)可扣抵稅額=min{贈與財產併計遺產總額後增加之應納稅額,已繳 納贈與稅}=min{972,200,190,000}=190,000 本案遺產稅應納稅額=2,240,700-190,000=2,050,000元 本局特別提醒繼承人,被繼承人死亡前二年內贈與配偶之財產,雖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6款規定,屬不計入贈與總額,不課贈與稅,但仍應該將贈與之財產申報遺產,惟該筆贈與之財產是不列入民法第1030條之1所規定之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範圍內。另被繼承人死亡前二年內贈與農業用地、公共設施保留地、符合新市鎮特定區減免土地等財產,因該贈與標的亦有免課遺產稅之規定,准免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規定併入遺產總額課稅,即該贈與之財產無須申報遺產。 本局籲請繼承人申報前可向本局申請提供被繼承人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參考,並應注意遺產及贈與稅法相關規定,以避免發生漏報遺產而受罰。 ![]() ![]() 鴻慶會計師事務所-網站成立 親愛的客戶 您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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